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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配合個人所得稅改革,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見附件1)開具部分事項?,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伙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吨袊愂站用裆矸葑C明》申請表(見附件2);
?。ǘ┡c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ㄈ┥暾埲藶閭€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情況說明等資料;
?。ㄋ模┥暾埲藶閭€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資料;
?。ㄎ澹┚硟?、境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注冊情況;
?。┖匣锲髽I的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伙企業登記注冊情況。
上述填報或提供的資料應提交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復印件時,應在復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字,主管稅務機關核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第四條和附件1、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4月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19年04月03日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便利居民企業或居民個人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幫助納稅人享受中國政府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稅務總局決定調整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
二、《公告》主要調整
結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和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現有規定基礎上,主要做如下調整:
一是調整受理開具機關。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新稅務機關掛牌后將承繼原國稅、地稅機關征管的職責,故將《稅收居民證明》的受理、開具機關調整為新的縣稅務機關名稱,但受理、申請開具的辦理流程保持不變。
二是調整部分開具事項。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稅收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時間由一年調整成183天,故對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整和明確。
三是精簡部分涉稅資料。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以及精簡涉稅資料的要求,我們對要求提交的涉稅資料進行精簡,使涉稅資料更加清晰明確。
四是修訂調整表單樣式。根據《公告》的相關調整和機構改革調整情況,結合國際慣例,對申請表和《稅收居民證明》樣式同步進行調整。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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