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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資源稅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建議方案(征求意見稿)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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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公開征求《浙江省水資源稅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建議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10-25 信息來源:省財政廳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為做好我省水資源稅改革工作,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根據國家授權,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水利廳起草了《浙江省水資源稅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建議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郵件、信函等形式反饋至省財政廳稅政處。

聯系人:省財政廳張麗萍,聯系電話:0571-87056552,電子郵箱1246873579@qq.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環城西路37號,郵編:310006。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10月25日

 

浙江省水資源稅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建議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結合我省實際,對我省水資源稅改革若干具體問題建議如下。

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標準為日均取地表水10立方米或者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超過標準的按超限額農業生產取用水類型稅額標準征收。

二、《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疏干排水起征點是年疏干排水量5萬立方米。

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5%。

四、《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水力發電企業的實際發電量,按上網電量×(1+3%)確定。

五、《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火力發電冷卻取用水按實際取用(耗)水量確定。

六、根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兩類分別確定水資源稅適用稅額。地表水分為公共供水企業和原水企業取用水、工商業自備取用水、超限額農業生產取用水(種植業除外)、直流冷卻取用水、水力發電取用水、特種取用水等;地下水分為一般取用水、疏干排水、水源熱泵取用水、特種取用水。其中特種取用水,是指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水飲料產業(浙江省歷史經典產業除外)等取用水。具體稅額見附表。

七、根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除水力發電企業、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外,取用水單位或者個人取用水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部分,其水資源稅按照超額累進征收:對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不足20%的取用水量部分,加收1倍水資源稅;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20%及以上、不足40%的取用水量部分,加收2倍水資源稅;對未經批準取用水以及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40%及以上取用水量部分,加收3倍水資源稅。如許可水量與取水計劃不一致的,按取水計劃計征。

八、根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就其超過部分按規定繳納水資源稅;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九、根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水資源稅一般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可以按年申報繳納。

十、根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需要核定取用水量的情形,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該納稅人最近一個申報期間日平均?。ㄅ牛┧亢硕ㄈ∮盟?,并于核定當月將核定情況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如無相關數據或相關數據異常,則按相應工況最大?。ㄅ牛┧芰硕?。

十一、根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稅務部門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信息和意見履行征管職責,強化征管。對于按固定期限納稅的納稅人,省水利廳應當于每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其上月取用水量信息送交稅務機關;對于不能按固定期限納稅的納稅人,省水利廳應當將其取用水量及時送交稅務機關。

省電力部門應當于每月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水力發電企業上網電量信息送交稅務機關。

十二、根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因水資源稅改革導致終端綜合水價變化的,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水資源稅單列后因稅額調整而引起終端價格變化的,不納入價格聽證范圍。

十三、根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水資源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省與市縣分成比例另行明確。對于跨市、縣(市)取用水的,由兩地協商確定水資源稅收入分配比例,確有困難通過年終體制結算辦理有關調整事宜;對于同一市內跨市轄區取用水的,由各市確定地方收入分配原則和分配比例。取水計量合規性技術抽檢、在線監測設施建設維護和用水監管是水資源稅征管的基礎保障,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十四、免征或減征水資源稅的項目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確)定。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涉及的有關政策,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稅務局、省水利廳等部門研究確定。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水資源稅征收后,停止征收水資源費。


附件:浙江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2024年*月*日

 

附件

浙江省水資源稅適用稅額表

類別

取用水類型

稅額標準

一、地表水

 

1.公共供水企業、原水企業取用水

0.2元/立方米

2.工商業自備取用水

0.2元/立方米

3.超限額農業生產取用水(種植業除外)

0.2元/立方米

4.直流冷卻取用水

0.02元/立方米

5.水力發電取用水

0.008元/千瓦時

6.特種取用水

5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

7.一般取用水

0.5元/立方米

8.疏干排水

0.5元/立方米

其中回收利用部分

0.1元/立方米

9.水源熱泵取用水

0.5元/立方米

其中回收利用部分

0.1元/立方米

10.特種取用水

1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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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并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稅務或其他專業意見。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的專業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對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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